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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629号

胡新华与柳江县万联百货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新华,柳江县万联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胡新华。被执行人柳江县万联百货有限公司,地址柳江县。法定代表人唐杰。胡新华与柳江县万联百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江县万联百货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新华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江县万联百货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新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江县万联百货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新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