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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537-1号

汪可久与危国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可久,危国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37-1号

申请执行人:汪可久,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危国胜,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汪可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危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危国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危国胜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22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宏开

审 判 员  周国富

代理

审判员  王 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