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240号
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负责人:孙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储玲玲,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华东,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张译匀,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李华东、张译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