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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240号

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李华东、张译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李华东,张译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240号

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负责人:孙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储玲玲,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华东,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张译匀,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李华东、张译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