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郯执字第2215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庆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庆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庆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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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赵庆平1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郯执字第2215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庆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庆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庆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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