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794号原告李某,男,192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第三人张某,男,199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侯洪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