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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794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794号原告李某,男,192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第三人张某,男,199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侯洪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