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电焊工,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徐某,女,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外出务工人员,户籍住址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2358元,未执行标的22358元及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星芬
审 判 员 朱建财
代理
审判员 陈旭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钟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