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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83号

黄某、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电焊工,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徐某,女,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外出务工人员,户籍住址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2358元,未执行标的22358元及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星芬

审 判 员  朱建财

代理

审判员  陈旭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钟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