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2643号
原告:象山万华康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万华康庭小区*幢。
法定代表人:谢存良,系万华康庭小区业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信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阿云,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吕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万华康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万华康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万华康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林 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