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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1387-1号

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英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英檀,杨奉彦,李若勇,梁山通华商贸有限公司,梁山鑫通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387-1号

原告: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涛,董事长。

被告:杨英檀,农民。

被告:杨奉彦,农民。

被告:李若勇,农民。

被告:梁山通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奉真。

被告:梁山鑫通工贸有限公司,(后杨楼村西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杨英檀。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英檀、杨奉彦、李若勇、梁某甲华商贸有限公司、梁某乙通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英檀、杨奉彦、李若勇、梁某甲华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设备、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英檀、杨奉彦、李若勇、梁山通华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设备、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庆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