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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51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与被告张庆林、张庆民、王晓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张庆林,张庆民,王晓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5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地址,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刘亚彬,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忠,男,汉,1962年10月21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客户经理。住辽宁省朝阳市。被告张庆林,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北票市。被告张庆民,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北票市。被告王晓雁,女,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与被告张庆林、张庆民、王晓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庆林、张庆民、王晓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庆林、张庆民、王晓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玉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侯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