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948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45017-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国际商务大厦1幢B1616室。
法定代表人:康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升平。
被告:张应琴。
被告:朱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升平、张应琴、朱升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升平、张应琴、朱升荣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升平、张应琴、朱升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邢潇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叶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