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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076号

魏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076号

原告:魏某,女,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蒋某,男,汉族,1981年0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魏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何启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谭茗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