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076号
原告:魏某,女,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蒋某,男,汉族,1981年0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魏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何启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谭茗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