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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1602号

鲜贵林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602号罪犯鲜贵林,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00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鲜贵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3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鲜贵林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监规,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经主动缴纳罚金三千元,现累计考核分8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鲜贵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鲜贵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显雄

审 判 员  龙新国

代理

审判员  廖雯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汤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