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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496号

陆王标与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王标,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496号

原告:陆王标,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蒙城县新城东路18号。

原告陆王标诉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陆王标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陆王标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王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陆王标负担。

审判员 :申林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吴 限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