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400号原告陈金贵,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槐柏镇孟甘咀行政村村民,住该村。被告赵海亮,男,1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路井镇赤南行政村村民,现住洛川县陵园路南口转角楼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贵诉被告赵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贵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贵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金贵承担。
审判员 郑晓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吕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