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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1386号

曹子梅与卢家贵、张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子梅,卢家贵,张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386号

原告:曹子梅,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家贵,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张书华,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子梅诉被告卢家贵、张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子梅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曹子梅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子梅负担。

审 判 员  余建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朱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