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386号
原告:曹子梅,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家贵,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张书华,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子梅诉被告卢家贵、张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子梅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曹子梅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子梅负担。
审 判 员 余建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朱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