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670号原告赵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房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辉
赵某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670号原告赵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房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