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444号原告赵xx。被告陈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xx承担。
审判员 高 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赵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444号原告赵xx。被告陈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xx承担。
审判员 高 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