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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358号

姚九付与姚成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九付,姚成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姚九付,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姚成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姚九付与被执行人姚成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含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晓侯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