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2242号原告熊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原告蒋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波、石坚,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
原告熊某某、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何明江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柏劲松、张明清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谭戊兰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熊某某、蒋某某以及委托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某、蒋某某诉称:两原告应被告何某某的请求,为其提供桉树。2014年10月30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桉树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围径为8公分以上的桉树362吨,价格为每吨360元,另付50元砍伐手续费。原告每提供100吨桉树,一次性付清该笔货款,如未按约定付款,每天赔偿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为被告提供了260吨桉树,运至被告所指定的龙江桥木材管理站内。被告何某某在收到两原告的货后至今未付货款,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某给付两原告的货款共计93623元及违约金16000元。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下:1、桉树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桉树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围径8公分以上362吨桉树,价格每吨360元,被告承担50元/方手续费,每提供100吨一次性付清该笔货款,如未付货款,每天支付100元违约金的事实,2、出库单、收款收据19份,证明原告给被告提供桉树数量及价格的事实。被告何某某未予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熊某某、蒋某某提供的证据1、2均符合举证证据规则,经庭审核实后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和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0月30日,原告熊某某、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签订了一份《桉树买卖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由两原告向被告提供围径8公分以上的桉树,并由原告方将桉树运输到被告方指定的道县上关龙江桥木材管理站内;
二、被告方需362吨桉树,每吨价格为360元,原告方每提供100吨桉树,由被告方一次性付清该笔货款;
三、由被告承担每立方的砍伐手续费50元,如被告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则赔偿原告方每天100元。原、被告签订《桉树买卖合同》后,原告方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共计为被告运送了262吨桉树,共计货款计币93623元;被告方在收到原告方的桉树后均在送货清单上签了名。被告方在收到原告方的货后,均未支付货款。此后,原告方多次向被告方追讨货款,被告方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熊某某、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签订了《桉树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方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何某某理应讲求诚信,依合同约定将货款支付给原告,久拖不付是一种违约行为,被告何某某应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告熊某某、蒋某某诉请被告何某某给付货款93623元及承担违约金16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桉树款共计人民币93623元以及违约金计币16000元给原告熊某某、蒋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何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明江
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
人民陪审员 张明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谭戊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