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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246号

周桂珍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桂珍,李强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46号

申请执行人:周桂珍。

被执行人:李强。周桂珍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占录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要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农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洪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孙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