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911号
原告:郎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郊区金华。
委托代理人:倪文英,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郎某负担。
审判员 陈金灿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