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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495-1号

巩莉、王国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巩莉,王国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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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495-1号申请执行人巩莉。被执行人王国泉。本院在执行巩莉与王国泉(2016)浙0803执49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6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495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