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997号申请执行人崔二明,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小学文化,子长县涧峪岔吴家湾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韩家窑则供热公司。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秦峰水泥厂,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周家湾村。法定代表人马彪,该厂厂长。崔二明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秦峰水泥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秦峰水泥厂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延安市宝塔区秦峰水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崔二明案件款本金776917.6元及利息54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5619.18元。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秦峰水泥厂未主动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秦峰水泥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崔二明的案件款本金776917.6元及利息54500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崔二明发现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秦峰水泥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