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593号罪犯黄亚辉,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亚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4年4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亚辉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监规,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经主动缴纳罚金二千元,现累计考核分8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亚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亚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显雄
审 判 员 龙新国
代理
审判员 廖雯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汤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