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83号原告邓某,女,汉族。被告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浩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婷婷 来自
邓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83号原告邓某,女,汉族。被告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浩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