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6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鲁彩娣。
被执行人:胡国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2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胡国祥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金柯商汇小区迎驾桥苑(迎驾桥安置小区)51幢1203室房产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600000元[建筑面积128.34平方米,自行车库51幢115号建筑面积12.22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5)14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二次公开拍卖。2016年4月27日买受人王江瑛以554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胡国祥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金柯商汇小区迎驾桥苑(迎驾桥安置小区)51幢1203室房产[建筑面积128.34平方米,自行车库51幢115号建筑面积12.22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5)14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王江瑛(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江瑛起转移。
二、买受人王江瑛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朱琳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