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郯执字第997号本院在执行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彩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彩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姜彩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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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姜彩芹1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郯执字第997号本院在执行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彩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彩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姜彩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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