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城执字第2445号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庄支行与山东巨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玉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庄支行,山东巨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玉峰,朱莹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445号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庄支行,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山东巨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刘玉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玉峰。被执行人朱莹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14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巨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北毛村西南、北冶路以西土地一宗,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巨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北毛村西南、北冶路以西土地使用权【证号莱芜市国用(2014)第0544号】及该宗土地地上建筑物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陈文堂

审判员 王彦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文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