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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93执字第35号

周春才、马宏道、魏九安申请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春才,马宏道,魏九安,周春才、马宏道、魏九安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茫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93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周春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宏道,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魏九安,男,汉族。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年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春才、马宏道、魏九安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茫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西部钻探青海钻井公司,有未结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将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西部钻探青海钻井公司未结工程款1222200元划拨至茫崖矿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拉秀太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张振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