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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财保30号

之一张少明与马大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少明,马大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1财保30号申请人张少明,男,汉族,第四师六十六团清水河社政办八连职工,住。被申请人马大虎,男,回族,第四师六十六团清水河社政办八连土地承包户,住。

申请人张少明与被申请人马大虎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大虎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少明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伊犁六十五团支行帐号为3030金额12000元的存单一张,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大虎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继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