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462号
原告:李某。
被告:许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石玉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宋俐锋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462号
原告:李某。
被告:许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石玉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宋俐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