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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财保30号之一

张少明与马大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少明,马大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1财保30号之一申请人张少明,男,汉族,第四师六十六团清水河社政办八连职工,住。被申请人马大虎,男,回族,第四师六十六团清水河社政办八连土地承包户,住。

申请人张少明与被申请人马大虎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大虎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少明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伊犁六十五团支行帐号为3030金额12000元的存单一张,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张少明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伊犁六十五团支行帐号为3030金额12000元的存款在诉前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移、支取等处分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张少明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伊犁六十五团支行帐号为3030的存款12000元。

代理

审判员  张继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