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1财保30号之一申请人张少明,男,汉族,第四师六十六团清水河社政办八连职工,住。被申请人马大虎,男,回族,第四师六十六团清水河社政办八连土地承包户,住。
申请人张少明与被申请人马大虎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大虎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少明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伊犁六十五团支行帐号为3030金额12000元的存单一张,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张少明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伊犁六十五团支行帐号为3030金额12000元的存款在诉前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移、支取等处分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张少明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伊犁六十五团支行帐号为3030的存款12000元。
代理
审判员 张继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