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587号
原告:唐敬平。
被告:韩涛。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敬平诉被告韩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敬平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敬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敬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唐敬平负担。
审 判 员 范传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朱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