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602-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怀成。被执行人赵文秀。被执行人徐永强。被执行人刘妍。被执行人王敬之。被执行人栾媛。被执行人张首春,被执行人宋晓敏。本院在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怀成、赵文秀、徐永强、刘妍、王敬之、栾媛、张首春、宋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秦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