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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163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与杜宝忠、王萍萍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杜宝忠,王萍萍,王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63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

负责人:杨兵,行长。

被告:杜宝忠。

被告:王萍萍。

被告:王慧。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诉被告杜宝忠、王萍萍、王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420817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208178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南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