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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426号

张某与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426号原告张某。被告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阮春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