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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663号

李青与许加滨、杨宁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青,许加滨,杨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63号

申请执行人:李青。

被执行人:许加滨。

被执行人:杨宁。申请执行人李青与被执行人许加滨、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德信公证处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日德信证经字第137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青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执行证书确定的履行义务80000元及约定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300元。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杨宁所有的鲁L716**号牌车辆予以查封,并通知交警部门协助扣押,但该车辆下落不明。2016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用于清偿债务。并因财产处置周期过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2663号申请执行人李青与被执行人杨宁、许加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