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63号
申请执行人:李青。
被执行人:许加滨。
被执行人:杨宁。申请执行人李青与被执行人许加滨、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德信公证处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日德信证经字第137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青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执行证书确定的履行义务80000元及约定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300元。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杨宁所有的鲁L716**号牌车辆予以查封,并通知交警部门协助扣押,但该车辆下落不明。2016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用于清偿债务。并因财产处置周期过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2663号申请执行人李青与被执行人杨宁、许加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