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余红彬,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林俊军,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刘福全,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许实秋,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王时辉,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俊军、刘福全、许实秋、王时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含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晓侯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