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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1887号

丁乾生与丁鲁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丁乾生,丁鲁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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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887号

原告:丁乾生,农民。

被告:丁鲁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乾生与被告丁鲁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原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乾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 军 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霍林杉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