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555号之一
原告:杭州冠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观巷4号汇豪假日酒店613室。
法定代表人:方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国杭,浙江经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文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定海西苑14幢二层206、208、209、211、213、215室。
法定代表人:周显华。
被告:周显华。
原告杭州冠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文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显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冠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杭州冠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郭丁观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谢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