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乙,女,1990年1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度孩子抚养费24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2016年度孩子抚养费240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领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