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陈校正,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汝亮,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月芬,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汝亮之妻。申请执行人陈校正与被执行人陈汝亮、张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4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10045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兆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