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802号申请执行人王维斌。被执行人韦涛。申请执行人王维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涛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还款期限大于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维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涛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水祥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龙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