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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802号

王维斌与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维斌,韦涛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802号申请执行人王维斌。被执行人韦涛。申请执行人王维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涛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还款期限大于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维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涛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水祥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龙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