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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818号

冯普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818号罪犯冯普,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普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