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046号
原告: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珠海中路X,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现下落不明。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X,身份证号码:X
被告: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丁XX、李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丁XX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丁XX下落不明。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丁XX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丁XX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李宝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于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