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805号罪犯李海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智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