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857号罪犯张秀良,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霸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秀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秀良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5日至2016年1月20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秀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