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118号申请执行人屈万飞,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王飞飞,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尚飞,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被执行人冉永强,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神木县途胜汽车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前柳塔村。
法定代表人:张振国本院在执行屈万飞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3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飞飞、王尚飞、神木县途胜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冉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飞飞、王尚飞、冉永强、神木县途胜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共计2210元,执行费10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高胜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高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