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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4118号

屈万飞与王飞飞、王尚飞、神木县途胜汽车出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屈万飞,王飞飞,王尚飞,冉永强,神木县途胜汽车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118号申请执行人屈万飞,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王飞飞,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尚飞,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被执行人冉永强,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神木县途胜汽车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前柳塔村。

法定代表人:张振国本院在执行屈万飞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3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飞飞、王尚飞、神木县途胜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冉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飞飞、王尚飞、冉永强、神木县途胜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共计2210元,执行费10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高胜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高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