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803号罪犯杨二阳,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1)保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二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二阳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8月28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二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