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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1891号

王建明与王正义、李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明,王正义,李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明。被申请执行人王正义。被申请执行人李兰英。王建明与王正义、李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

一、被告王正义、李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建明借款400000元、支付利息36000元,以上合计43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00000元,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王正义、李兰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建明律师代理费15100元。

三、原告王建明对被告王正义、李兰英名下的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新街通运路1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4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王正义、李兰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建明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4938元,执行费为6724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等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正义、李兰英无存款、车辆等财产,仅有吴江区松陵镇江新街通运路13号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前六十日内向法院申请续封,未及时申请续封导致的财产转移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经执行,被执行人李兰英向法院交付400000元,本院已转交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名下房产因其已履行绝大部分义务,不宜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名下房产因其已履行绝大部分义务,不宜处置,经查无存款等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向本院参与分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庾勤泉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陆宇成 微信公众号“”